增量新能源項目
2025年6月1日起投產(chǎn)的新能源增量項目:
(1)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guī)模,,由各地根據(jù)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guī)??蛇m當減少;未完成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guī)??蛇m當增加。通知實施后第一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占當?shù)卦隽宽椖啃履茉瓷暇W(wǎng)電量的比例,,要與現(xiàn)有新能源價格非市場化比例適當銜接,、避免過度波動。單個項目申請納入機制的電量,,可適當?shù)陀谄淙堪l(fā)電量,。
(2)機制電價,由各地每年組織已投產(chǎn)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chǎn),、且未納入過機制執(zhí)行范圍的項目自愿參與競價形成,,初期對成本差異大的可按技術類型分類組織。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競價上限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初期可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設定競價下限。
(3)執(zhí)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起始時間按項目申報的投產(chǎn)時間確定,,入選時已投產(chǎn)的項目按入選時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