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qū)農機局和財政廳有關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guī)定和工作要求,按照《和田地區(qū)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投訴舉報制度》,結合和田縣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受理群眾關于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信訪、舉報或投訴,及時辦理上級批轉的群眾來信來訪事項,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
第三條人 民群眾認為農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農機管理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構或上級農機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同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投訴舉報:
(一)不履行農機購置補貼監(jiān)督管理職責,行政不作為的;
(二)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手續(xù)時不合法或者不適當的;
(三)不按規(guī)定公開補貼政策信息,在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中亂收費以及“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guī)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 人民群眾認為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生產經銷企業(yè)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農機管理部門質量監(jiān)督機構投訴舉報:
(一)不具備經營農機購置補貼產品資質條件的;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
(三)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中違反“三包”等售后服務規(guī)定的;
(四)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guī)定和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五條 人民群眾認為補貼對象或其他組織和個人有些列情形的,可以向農機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一)補貼對象兩年內擅自轉買或倒賣補貼機具的;
(二)補貼對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空套國家補貼資金或套用他人身份享受補貼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并在辦公場所或有關媒體、網站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號碼、郵箱地址,指派專人負責受理投訴舉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含主管部門和領導批轉、批示的投訴舉報案件等),經單位領導批示后,應按領導批示直接辦理,或轉交有關農機管理部門辦理。
第七條 農機管理部門辦理投訴舉報案件原則上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投訴舉報案件或涉及多個單位以及情況復雜的投訴舉報案件,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緩,但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對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造成重大惡劣影響的,要按急件、急事辦理。
第八條 接受交辦投訴舉報案件的農機管理部門,應當認真負責進行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告交辦部門。上級農機管理部門對轉交下級農機管理部門辦理的投訴舉報案件,應負責催報辦理的結果,并對辦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署名投訴舉報以及投訴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將辦理的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雖未要求答復,但有條件通知的,也應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投訴舉報登記報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級農機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受理投訴舉報的辦理情況,重大投訴舉報的案件必須專題報告。
第十條 在辦理投訴舉報案件中,農機管理部門及其負責辦理投訴舉報工作的人員存在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和田縣農牧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