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對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jīng)查,你于2014年4月未經(jīng)依法批準,擅自在和田縣阿瓦提鄉(xiāng)提尼其村范圍內占用728.3平方米(果園:648.58平方米、村莊40.14平方米、水澆地39.57平方米)集體土地用于新建門面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具備違法主體資格的事實。
2、詢問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存在該違法行為基本情況的事實。
3、勘測筆錄、勘測定界圖,證明當事人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權屬等。
4、現(xiàn)場照片,證明當事人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事實。
5、違法地塊規(guī)劃情況及現(xiàn)狀地類確認表,證明當事人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占用土地是否符合規(guī)劃及土地權屬和現(xiàn)狀。
6、縣委第一巡察組移交材料交接單,證明當事人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違法事實的來源。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向你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和縣自然資聽告字【2024】12號),你未在法定期限內要求陳述、申辯、聽證,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
和聽證的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責令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退還非法占用的728.3平方米集體土地;
二、折除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非法占用的728.3平方米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三、處以阿不力孜·伊敏尼亞孜非法占用的39.57平方米水澆地每平方米25元、648.58平方米果園每平方米20元、40.14平方米村莊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罰款合計39.57×25+648.58×20+40.14×15=14562.95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你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財政廳非稅收入專用賬戶,銀行賬號: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繳納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照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和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和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朱昊、朱鳳霞
電 話:0903-6180179
地 址:和田縣百和鎮(zhèn)杭州路行政服務中心二樓
和田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5月29日